承包商有救了!河北四部門:嚴禁約定承包人承擔部風險
砂石等材料漲價、疫情影響工期延后,工程合同偏偏要求承包方承擔所有風險,怎么辦?
日前,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財政廳、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《關于加強建筑工程造價風險控制的通知》,嚴禁在合同中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部風險。
《通知》要求,建筑工程計價活動和風險控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、風險共擔、合理分攤的原則,體現合同交易的公平性,嚴禁發包方在合同中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部風險。
建筑工程建設周期較長,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多,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切實增強風險防范意識,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,約定風險內容、范圍幅度及出范圍幅度后的調整辦法,著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對工期和造價的影響,積應對建筑市場價格波動對合同價款的影響。
工程發包方在工程建設過程應考慮停工、建材價格、人工費、機械費等波動對工程質量、施工安、工期和造價的影響,妥善解決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前不能正常預測和合理準備、在情況發生時無法合理避免和克服,造成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問題。工程承包方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工程建設過程存在的風險因素,合理報價,工程質量、施工安和按期交付使用。
合理調整工程合同價款
工程發承包雙方已經訂立合同,且對人工、材料、機械單價上漲或下降引起的價款調整有具體約定的,按照合同約定執行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,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市場行情協商調整合同價款,或依照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》(DB13(J)/T 150-2013)規定的±3%執行。
因大氣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產生的費用,發承包雙方應以簽證方式進行確認,工期相應順延,費用由雙方協商,合理分攤。
合同訂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,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包方或承包方不公平或者不能達到合同目的,發包方或承包方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,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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